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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案件款97827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