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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32民初105号原告:叶某某,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帅洁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