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成俊与李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友军,杨成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友军。委托代理人:王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俊。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友军因与被上诉人杨成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退回上诉人李友军。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