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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武汉铂莱特环保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玉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铂莱特环保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王玉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662号原告武汉铂莱特环保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国雄,总经理。被告王玉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负责人赖军,行长。本院审理原告武汉铂莱特环保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铂莱特环保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铂莱特环保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铂莱特环保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费40元,共计315元由原告武汉铂莱特环保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红敏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