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周迎春与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迎春,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民初1846号原告周迎春,男性,汉族,1971年0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郭钧,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白鹤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46211936698。法定代表人朱宏灯。原告周迎春与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连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迎春及代理人郭钧、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宏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迎春诉称: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在原告处购买材料,至2015年5月28日期间累计下欠原告材料款349117.1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催还材料款,被告拖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9条、第159条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迎春货款349117.12元及2015年5月25日起按月2%至付款之日的占用资金利息。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应当以公司财务审核依据为准。现被告公司欠款两千多万元,具体怎样支付偿还应该由董事会商量。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身份;2、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绿豆岩材料入库单;4、绿豆岩材料付款审核单,记明绿豆岩价款61774元,有经办人、价格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签名;5、矸石材料入库单;6、矸石材料付款审核单,记明矸石价款287373.12元,有经办人、价格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签名。经庭审质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认为原告供应材料是事实,对于绿豆岩和矸石都应当以公司财务审核依据为准。二被告未提交证据。经法庭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证据来源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原材料绿豆岩和矸石,2015年4月30日材料入库,同年5月25日结算,绿豆岩价款61774元,矸石材料价款287373.12元,均有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经办人、价格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签名。因被告缺资金,未能及时付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及时给付货款。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双方争议的焦点,分别评述如下:原、被告买卖关系及被告下欠原告货款数额认定。2015年4月30日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入库单,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同年5月25日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给原告材料付款审核单并经过经办人、价格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签名,说明原被告已经结算,被告理当按付款审核单数额付款。而被告没有按时付款,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自2015年5月25日支付资金利息,该请求合理,但原告主张逾期货款按月2%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不易掌握和计算,结合本案情况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这个“基础”给予支持。近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大致为6%,为便于计算与执行,本院按此标准支持。本案被告已经收货,材料价格已经确定,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被告应当按规定付款,其辩称应经董事会商量后决定付款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迎春货款349117.12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520元,计5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被告佛山新美陶瓷重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权利人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杜连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青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