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柳州市宇威焊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宇威焊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宇威焊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站路231号新风市场5-10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勋,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被执行人广西柳锅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荣军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蔡国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宇威焊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柳锅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56098.61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广西柳锅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柳锅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56098.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