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训清与韦海厚、王华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训清,韦海厚,王华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762号申请执行人周训清。被执行人韦海厚。被执行人王华碧。申请执行人周训清与被执行人王华碧、韦海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本金85304元及利息(另计)、受理费965元等。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00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龙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