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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阳东区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阳江市阳东区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龙塘路边)。法定代表人:曾纪放,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孔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荣根,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阳东区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市阳东区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阳东区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阳东区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江市阳东区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荣晶代理审判员  周国汉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燕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