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渝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渝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423号原告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6号C栋1-5号,组织机构代码08911462-8。法定代表人尤要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柯泽英,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渝松,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渝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正合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