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顾宇与赵佳生、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宇,赵佳生,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初116号原告:顾宇,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周绍芬,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特别代理)被告:赵佳生,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东南路大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负责人:邵强,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云凤,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宇诉被告赵佳生、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顾宇的委托代理人周绍芬、赵佳生、人财保险的委托代理人许云凤到庭参加了诉讼,金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顾宇诉称:2015年9月4日,赵佳生驾驶小型客车沿同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光路口处乘客打开车门与同向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顾宇相刮致使顾宇受伤,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朝阳区大队认定,赵佳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顾宇无责任。顾宇受伤后到吉林省中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17.72元,全休80天,于2015年11月23日上班。现顾宇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赵佳生给付顾宇医疗费317.72元、误工费22,036.80元。二、金锋公司对赵佳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人财保险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四、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赵佳生辩称:顾宇主张数额过高,不同意赔偿。金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人财保险辩称:该事故是车上乘客与顾宇发生交通事故,不应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他详见质证意见,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11时30分,被告赵佳生驾驶车沿同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光路口处乘客开车门与骑电动车向南行驶的顾宇相撞致顾宇受伤,经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朝阳区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佳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人财保险处投保交强险。事发当日顾宇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花费门诊费317.52元。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庭审笔录等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事实清楚,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赵佳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作为侵权人亦应承担顾宇损失的赔偿责任。金锋公司与赵佳生是承包关系,因此其应对顾宇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财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或保险范围外的部分由赵佳生进行赔偿,由金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顾宇因此次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范围及数额为,1、医疗费,顾宇在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花费317.52元,有住诊断书及收费票据等为凭,依法应予保护。2、误工费11,979.44元,有误工证明、完税证明为凭,依法应予保护。综上,此次事故给顾宇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296.96元,依法应予保护。对顾宇的上述损失,依法应由人财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顾宇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2,296.96元。二、驳回原告顾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赵佳生承担198元,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原告顾宇承担1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雪莹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