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田飞、王平,原审被告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欧田飞,王平,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田飞,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何花,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龚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审被告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路4号(鑫天国际8楼825号)。法定代表人崔应林。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田飞、王平,原审被告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5)资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欧田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欧田飞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柯审 判 员 陈运泉代理审判员 蒋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佑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