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刑初82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大学本科,住福建省沙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经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0日7时38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闽闽G×××××号小型轿车,由沙县水南往金沙园大亚木业方向行驶,行驶至沙县虎岭小区路口路时,与邓某乙骑的二轮自行车检点碰刮,造成邓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打电话报警,沙县公安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陈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将被告人陈某带至沙县医院交医务人员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3.33mg/100ml。经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陈某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邓某乙损失人民币16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被害人邓某乙陈述、辨认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邓某乙陈述,证人黄某、邓某甲证言,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沙县医院诊断报告单、门诊病历,交通事故谅解书、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陈某血液乙醇含量的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邓某乙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昌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义春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