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别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程海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别某。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别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许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孙莉环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