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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建华与卢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华,卢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华,男。被执行人卢金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华与被执行人卢金城民间借贷纠纷的(1997)鄂赤壁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6年3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璧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鄂赤壁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洪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