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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5民初96号原告陈某,农村居民。被告贾某甲,农村居民。原告陈某诉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经他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年月在台儿庄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一女孩,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4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被告贾某甲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初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台儿庄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贾某丙;2014年8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贾某甲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夫妻分居已达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贾某乙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贾某甲既不出庭应诉亦不答辩,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贾某丙由原告陈某抚养。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高 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