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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宁航与黄代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宁航,黄代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01号原告林宁航,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黄代承,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宁航与被告黄代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4月14日,原告林宁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宁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宁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林宁航负担。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