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宁航与黄代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宁航,黄代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01号原告林宁航,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黄代承,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宁航与被告黄代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4月14日,原告林宁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宁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宁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林宁航负担。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