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钟某某自诉案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钟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刑初15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人钟某某1,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查明,张某某已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已于原告此次起诉前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本院已就此作出生效判决,原告此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