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江土与辛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土,辛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07号原告吴江土,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辛少阳,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江土与被告辛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江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土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子良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