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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字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荣旭升与徐红彬、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旭升,徐红彬,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字1056号申请执行人荣旭升,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红彬,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