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汉阴县闽汉石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陕西省汉阴县闵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264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被告陕西省汉阴县闵汉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汉石材有限公司),地址: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军坝村2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闵汉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闵汉石材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故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1002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钟正飞��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华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