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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汉阴县闽汉石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陕西省汉阴县闵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264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被告陕西省汉阴县闵汉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汉石材有限公司),地址: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军坝村2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闵汉石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闵汉石材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故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1002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钟正飞��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华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