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河南聚鑫矿山有限公司与栾川聚鑫矿业旬邑煤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某矿山有限公司,某某矿业旬邑煤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8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某矿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某某矿业旬邑煤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男,系该分公司付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某矿山有限公司与某某矿业旬邑煤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某矿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矿业旬邑煤业分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河南某矿山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现已终结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8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爱民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