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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龙江支公司与韩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韩博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负责人:孙永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岩,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博,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龙江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商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龙江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张燕明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龙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