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埇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德利、马玉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德利,马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埇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春峰,主任。被执行人:赵德利。被执行人:马玉芹。本院(2012)宿埇行非审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德利、马玉芹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404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红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