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齐志恒与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志恒,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127号原告:齐志恒,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德全、刘斌。被告: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峰,公司经理。现住址:遵化市黎河桥头。委托代理人:赵春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志恒与被告遵化市路通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齐志恒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志恒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志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齐志恒负担。审判长 刘冬平审判员 王小雨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