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兰英豪、张鹏飞犯盗窃最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豪,张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9刑初8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豪,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夏县禹王乡人,中共党员,无业。2015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辩护人姚宝珠,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飞,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夏县禹王乡人,农民。2011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2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批捕(在逃),同年11月27日被平陆县公安局抓获后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未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豪犯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飞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豪及其辩护人姚宝珠、被告人张某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早9时许,被告人兰某豪、张某飞驾驶一辆帕萨特轿车窜至平陆县预谋实施盗窃。二被告人窜至平陆县古虞路与春元街交叉路口,由张某飞下车实施盗窃,兰某豪在路旁等候。被告人张某飞将被害人裴某丹停放在皇家贝贝奶粉店门口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330元。后被告人张某飞驾驶被盗摩托车行驶至平陆县鑫隆汽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李某绒不备,将被害人的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500元、手机等物。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提包、钱包和手机价值1388元。二被告人在返回夏县后,又再次驾车回到平陆县预谋实施盗窃。中午13时许,公安人员在百货大楼附近发现被告人兰某豪对其进行盘查时,兰某豪为躲避抓捕,驾车加速前进撞上一辆公交车,后又加速倒车,撞到一辆电动车、一辆三轮车和一辆轿车,并将被害人王某清、李某华撞伤。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车辆车损为3710元;经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清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驾驶车辆在大街上快速前进、倒车,造成两人受伤,多辆车受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飞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兰某豪的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予以量刑。对被告人张某飞的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抢夺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同时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兰某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与张某飞一起驾车来平陆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对指控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其辩解自己以为有人拦车是要绑架自己,而驾车离开,并非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兰某豪与张某飞有共同盗窃的行为,指控兰某豪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兰某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在办案人员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明确告知身份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打开车门,把兰某豪打伤并拽他下车,是一种不当的执法行为,致使兰某豪处于昏迷状态,才造成了撞人的后果。综上,指控的被告人兰某豪犯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不成立,应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张某飞辩称自己没有盗窃和抢夺。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早9时许,被告人兰某豪驾驶其姐夫翟某堂并悬挂假牌照晋MYJ521的帕萨特轿车(真实牌照为晋MY8886),与张某飞一起将兰某辉送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后二被告人窜至平陆县古虞路与春元街交叉路口,由张某飞下车实施盗窃,兰某豪在路旁等候。被告人张某飞将被害人裴某丹停放在皇家贝贝奶粉店门口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330元。后被告人张某飞独自驾驶被盗摩托车行驶至平陆县鑫隆汽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李某绒不备,将被害人的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500元、手机等物。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提包价值48元、钱包价值40元、手机价值1300元。侦查中,侦查人员于2015年9月9日将被抢的提包、钱包发还给被害人李某绒。二被告人在返回夏县后,又再次驾车回到平陆县。中午13时许,公安人员在百货大楼附近发现被告人兰某豪对其进行盘查时,兰某豪为躲避抓捕,驾车加速前进撞上樊某亚驾驶王某莲的公交车,后又加速倒车,撞上李某华驾驶的电动车、谭某森停放在此的三轮车和王某宏停放在此的尼桑骊威轿车,并将被害人王某清、李某华撞伤。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车辆车损共计为3710元;经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清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同时查明:侦查中,被告人兰某豪家属分别与谭某森、李某华、王某莲、王某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审理中,被害人王某清的法定代理人谭丛娜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2月25日又以与兰某豪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兰某豪家属已赔偿其损失为由,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交了谅解书。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裴某丹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8日早9时许,将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停放在古虞市场皇家贝贝奶粉店门口,出来后就发现摩托车被盗了。随即自己就报警了。该车是2013年7月以8300元的价格购买的,车没上牌。2、被害人李某绒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8日9点10分左右,自己骑着摩托车到鑫隆汽车站门口,准备进门时,有个人在自己腿上拍了一下,自己没有在意。这时那个人就把自己摩托车挂钩上的手提包抢走了,自己扭头看见一个年轻男子骑着摩托车往化肥厂方向跑,自己骑车在后面追了一段,找不见人,自己就报案了。包内有现金3500元左右,其中有3000元公款,还有一部三星手机和自己的工作证、票据、车票等物品。手机是2015年8月26日以1550元购买的。3、被害人王某清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8日13时许,自己在人人家超市路边等公交车,忽然百货大楼红绿灯口有人争吵,然后一辆棕灰色轿车忽然往后倒,车速很快,而且是斜着倒,先撞倒一个骑电动车的男的,又撞上一辆三轮摩托车,轿车又继续往后倒,就撞到自己腿上了。4、被害人李某华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8日12点多快1点,自己到老凤祥门口,看见公安人员在阻挡一辆香槟色大众轿车,这辆车突然加油向前撞了一辆公交车,然后又加油倒车。这时公安人员就趴在驾驶座的窗户上进到车里面,当车倒到华康宾馆门口时,自己正骑着电动车在这辆车后面,这辆车把自己连人带车一直撞到路边。后来这辆车还把一辆三轮车撞到台阶上。最后一直撞到电线杆才停住,自己看见车后面路边躺着一个小女娃。还有一辆灰色尼桑车也被撞了。5、被害人樊某亚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8日13时许,自己驾驶2路公交车在百货大楼路口等红绿灯,忽然后面一辆车撞到自己车后面。自己下车看是一辆灰黄色帕萨特轿车,这车随后又往后倒撞了一辆摩托车,往前走一截,又往后倒最后顶在人人家超市停车场走不了了。6、被害人王某宏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8日12时50分左右,将一辆尼桑骊威轿车停在人人家停车场北侧。大约过了五、六分钟,听说外面撞车了,自己刚出超市门口,看见一辆帕萨特轿车撞在自己车右前边,还有一个小女孩躺在自己车右后边。这辆车车牌是晋MYJ521。随后自己还发现帕萨特前方还有一辆被撞坏的三轮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7、被害人谭某森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8日中午,将三轮摩托车停在华康宾馆路边。后来听说外面撞车了,就出来看到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在人行道上面了,旁边还倒了一辆电动车,一辆灰色的轿车撞在电线杆上,旁边躺着一个小女孩。8、被害人夏某女(谭某森妻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8日中午,丈夫将三轮摩托车停在华康宾馆路边,自己在三轮车车厢休息。随后自己看见一辆灰色的轿车往后倒车,速度很快,斜着倒,先是撞到一个骑电动车的男的,把车和人都挫了好远。这车又撞到自己的三轮车,把三轮车直接从路边撞到人行道上,还好自己没有从车上掉下来。随后这车又继续倒,最后撞到了电线杆上才停住。后来听说还撞伤一个小女孩。9、证人员某婷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中午13时许,听见咚的一声撞车的声音,自己出去看见一辆灰色的轿车撞到电线杆,边上有一个小女孩倒在地上。轿车是灰色的帕萨特,车牌尾号是521,旁边还有一辆被撞的电动车。10、证人兰某辉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胖胖”和他的伙计“包”开一辆灰黄色大众轿车走高速把自己送到平陆县检察院。自己下车后,他们让自己打车回去,还说有人问起来,就说自己是打车过来平陆的。这辆车平时总是“包”开着。兰某辉辨认自己就是坐的晋MYJ521轿车到平陆县检察院的,在皇家贝贝门口上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就是“胖胖”。11、证人翟某堂证言。证实:自己名下有一辆帕萨特轿车,咖啡色,车牌号为晋MY8886,车借给小舅子兰某豪了,他平时总是借自己的车。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1)、2015年9月29日16时10分至16时23分,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李某绒带领见证人杨东的见证下,对其被抢夺的现场平陆县客运中心门口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一张,拍摄现场照片一套。(2)、2015年9月8日13时10分至13时57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李自强的见证下对兰某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有一辆车牌为晋MYJ521的帕萨特轿车,还有被撞的一辆大运三轮摩托车、一辆爱玛电动车、一辆尼桑轿车,侦查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一张,拍摄现场照片一套。(3)、2015年9月8日14时15分至15时40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申瑞颖的见证下,对兰某豪驾驶的车辆进行勘查,车内查获一棕色手提包,包内有“T”型改锥三把、扳手三把、液压钳钳头三个、六棱锥一个、剪刀一把、黑色眼镜两副、302胶水两瓶,另查获“T”型改锥两把、十字改锥一个、液压钳一把,还查获一灰色女士手提包,包内装有车票、钱包、李某绒工作证等物品,侦查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一张,拍摄现场照片一套。(4)、2015年11月5日9时35分至9时45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刘帅的见证下,对裴某丹摩托车被盗案的现场平陆县皇家贝贝门前人行道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一张,拍摄现场照片一组。13、辨认笔录(两份)(1)、2015年9月8日12时,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刘皓的见证下,组织兰某辉对兰某豪、张某飞进行辨认,其确认兰某豪就是“包”,张某飞就是“胖胖”。(2)、2015年9月8日20时7分至20时18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尹成的见证下,组织兰某豪对同案犯张某飞进行辨认,确认张某飞就是“胖子”。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六份)(1)、2015年9月8日,被害人裴某丹提供的被盗摩托车销售发票以及合格证复印件。该车是2013年7月30日以8300元的价格购买的。(2)、2015年9月9日,被害人李某绒提供的被盗手机购买票据以及手机串码复印件。该手机是2015年8月26日以1550元购买的。(3)、2015年9月11日,被害人李某绒提供的2015年8月8日至9月6日客车服务费及停车费收据复印件。(4)、2015年9月16日,被害人谭某森提供的三轮摩托车修理费收据,共计610元。(5)、2015年9月29日,被害人王某宏提供的骊威轿车维修费收据,共计3160元。(6)、2015年10月7日,被害人李某华提供的电动车修理费收据,共计580元。1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1)、2015年9月8日15时15分,侦查人员对兰某豪驾驶的帕萨特轿车予以扣押,并制作扣押清单、拍摄照片一组。(2)、2015年9月8日14时20分,侦查人员对兰某豪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内疑似作案工具以及被抢物品均予以扣押,并于2015年9月9日将被抢手提包、钱包、车票以及工作证发还被害人李某绒。后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各一份。(3)、2015年9月8日14时10分,侦查人员对被害人王某宏被撞的骊威轿车予以扣押,后于同日发还王某宏。后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各一份,并拍摄照片一组。(4)、2015年9月8日14时30分,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谭某森被撞的三轮摩托车予以扣押,后于同日发还谭某森。后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各一份,并拍摄照片一组。(5)、2015年9月8日14时45分,侦查人员对被害人李某华被撞的电动车予以扣押,后于同日发还李某华。后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各一份,并拍摄照片一组16、鉴定意见(1)、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2015)62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经鉴定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价格为5330元。(2)、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2015)63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经鉴定被抢的女士提包、钱包和三星手机价格共计为1388元。(3)、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2015)67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经鉴定被撞的晋MPJ688公交车、黑色爱玛电动车、红色大运三轮摩托车、豫MM9994尼桑骊威轿车的车损价格共计为3710元。(4)、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2015)72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经鉴定晋MY8886帕萨特轿车的车损价格为6880元。(5)、(平)公(司法)鉴(损伤)字(2015)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清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6)、(平)公(司法)鉴(损伤)字(2015)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系轻微伤。(7)、运城道交所(2015)车鉴字第342号机动车安全技术鉴定意见。证实: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晋MY8886大众牌小型汽车与行驶安全技术有关的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正常,符合国家标准。1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实了案发当天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活动轨迹。18、平陆县公安局侦查人员马强、赵金喜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8日侦查人员在平陆县百货大楼十字路口发现被告人兰某豪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在对其进行盘问时,兰某豪拒不配合,并驾驶车辆逃跑。后侦查人员将车辆予以控制,并将兰某豪抓获。19、平陆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王耀、葛峰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11月27日19时30分许侦查人员在运城市空港上王村将张某飞抓获,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甲基安非他明阴性。20、被害人王某清的户籍证明及住院病历复印件。证实:王某清出生于2004年8月11日以及受伤后住院的情况。21、刑事判决书(两份)(1)、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1)夏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飞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追缴非法所得500元。(2)、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2)永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永济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飞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2、被告人兰某豪、张某飞的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3、被告人兰某豪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9月8日早上8点左右,胖子让自己开车送辉辉到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并让自己换上假牌照,说是路上跑的快点。三人到了平陆后,直接将辉辉送到检察院,胖子给辉辉说了一句话(不记得说的什么)就让自己开车走。到了平陆街上,胖子说看有没有摩托车,骑一辆回家,自己知道他要偷摩托车。随后胖子下车,让自己等着,他说他要是回去了会给自己打电话,要是不给自己打电话,就让自己一直等着。过了一会,自己看见他骑着一辆黑色的踏板摩托车过来,他让自己走,自己就开车在后面跟着他。走了一段后,自己看见胖子骑着摩托车和一个40多岁骑摩托车的女的挨得很近,胖子给自己打了一个手势,自己以为他叫停车,就把车停下,这时听见那个女的喊叫抓小偷,自己就知道胖子肯定抢那个女的什么东西了,随后胖子骑车加速跑了,自己也跟着走了。路上看见胖子加油,自己没有说话直接走了,途中辉辉打电话问自己还上来吗,自己说不知道,自己和胖子不在一起。一直开车到夏县,胖子骑车过来说让自己在村口等着,过了十来分钟,胖子过来,自己开车拉着胖子又走高速到平陆。胖子不让去检察院,说直接到平陆街上,自己知道他还要偷摩托车,就说这么多摄像头,直接回家算了。但是胖子不同意,自己就没有再说什么。后来胖子下车了,自己就在一个红绿灯路口准备停车,这时公安人员让自己熄火下车,自己当时不知道他们是警察,想着是社会上的人要扣自己的车,就赶紧把车门锁住,加油往前走,撞到了一辆公交车,自己脑子就乱了,不知道怎么挂上了倒档,加油往后倒,最后不知道撞到什么了,车就停住了。胖子第一次来的时候带了一个棕色的单肩挎包,自己猜着他可能要偷摩托车,包里面可能是偷摩托车的工具。车上的女士挎包第一次来平陆的时候还没有,应该是第二次拉胖子的时候他放的,液压剪应该是胖子前两天借自己车时放的,自己的车胖子经常借。钱是胖子放在车上的说是让加油吃饭,自己想着他是把偷下的摩托车卖了,卖的钱。自己驾驶的帕萨特轿车,车是自己姐夫的,车牌晋M尾号521,这是假牌,自己的驾照被盐湖区交警队扣了。24、被告人张某飞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自己不认识兰某豪,村里人平常都叫自己胖子。记得有一次和兰某辉到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兰某辉雇了一辆轿车,司机自己不认识,到了检察院门口,兰某辉就下车了,自己随后拦了一辆黑车就回夏县了。那个司机开车走了,兰某辉说完事后让司机来接他。自己没有在平陆县实施过盗窃、抢夺。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兰某豪提出自己在车辆撞后神智不是很清楚,侦查阶段的第一份笔录自己说的不真实;辩解不清楚车里的疑似作案工具和物品的来源;对其它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张某飞对证据无异议。同时被告人兰某豪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兰某豪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清的法定代理人谭丛娜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书、谭丛娜出具的收条、撤诉申请、谅解书。2、被告人兰某豪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莲、王某宏、李某华、谭某森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以上证据亦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保持怀疑。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驾驶车辆在大街上快速前进、倒车,造成两人受伤,四辆车受损,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兰某豪及其辩护人认为兰某豪无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飞认为自己没有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以上查明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亲笔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以及二被告人当庭对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予以观看,均无异议。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兰某豪家属对被害人王某莲、王某宏、李某华、谭某森、王某清已赔偿,且得到王某清及其法定代理人谭丛娜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飞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豪、张某飞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被害人的损失应责令退赔;随案移送的帕萨特轿车、行车本系被告人兰某豪借用其姐夫翟某堂的轿车,翟某堂对兰某豪借车的目的并不知情,故待判决生效后予以发还车主翟某堂;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某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兰某豪、张某飞共同退赔被害人裴某丹损失5330元;被告人张某飞退赔被害人李某绒损失48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随案移送的帕萨特轿车待判决生效后发还车主翟某堂。四、随案移送液压钢筋剪一个、“T”型改锥5把、“外六方”一把、扳手3把、梅花改锥一把、车牌照晋MYJ521、牌照套一个、男士挎包一个、剪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625元移送执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及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史文娟审判员 杨春云审判员 张青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