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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化根东与马海燕、杨丽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根东,马海燕,杨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化根东,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马海燕,男,汉族,1978年6月3日生,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杨丽琴,女,汉族,1975年11月22日生,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丽琴银行存款15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