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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治飞与李碧,周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飞,李碧,周建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115号之一原告王治飞,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碧,女,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建业,男,199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飞与被告李碧、周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王治飞自接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12.5元给原告王治飞。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