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夏雪军与尹邹玲管辖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雪军,尹邹玲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929号原告夏雪军。委托代理人郑建飞、徐晓俊,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邹玲。本院受理原告夏雪军与被告尹邹玲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书面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合同载明签订地为金华,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