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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侯洪杲与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洪杲,单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督1号申请人侯洪杲,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单波,男,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侯洪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2016年3月1日被申请人单波在申请人侯洪杲处借款4000元,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单波偿还借款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洪杲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单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侯洪杲借款4000元。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支付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