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彭薇与河北万润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薇,河北万润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彭薇。被执行人河北万润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万润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万润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515.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