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巫某甲与被告王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甲,王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巫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刘顺,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王某甲。系被告王某甲之子。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王某甲。系被告王某甲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甲与被告王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以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巫某甲撤回起诉。从原告巫某甲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年纪较大和减少当事人负担出发,本院酌定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李卫强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