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郑昌伟与傅伟、张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伟,傅伟,张金荣,刘汉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869号原告郑昌伟。被告傅伟。被告张金荣。被告刘汉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昌伟诉被告傅伟、张金荣、刘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傅伟、张金荣、刘汉树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