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卢运宏与刘俊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65号申请人卢运宏,女,1975年8月7日出生。申请人刘俊涛,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2016年4月14日,申请人卢运宏、刘俊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9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刘俊涛(身份证号:)名下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大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xxx中有股票和可用资金全部归卢运宏(身份证号:)所有;二、刘俊涛名下在中国光大银行xxx中全部存款及利息归卢运宏(身份证号:)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运宏、刘俊涛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9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卢运宏、刘俊涛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9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