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兰培勇与龙建琴,陈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培勇,陈光华,龙建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63号原告:兰培勇,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刘森虎,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明云,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华,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龙建琴,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培勇与被告龙建琴、陈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培勇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兰培勇负担。审 判 长 吴振亚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晓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