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424号原告周某。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