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金马与郭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马,郭红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045号原告王金马,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红彬,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马诉被告郭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马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马之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王金马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