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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班定兰、班定荣、班定红、班戈、董文军、班定华、班定元、班毅、班旭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班定兰,班定荣,班定红,班戈,董文军,班定华,班定元,班毅,班旭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班定兰,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班定荣,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西。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班定红,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班戈,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军,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向阳,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班定华,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班定元,男,1960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委托代理人程羿,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班毅,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系班定元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班旭,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系班定华之子。上诉人班定兰、班定荣、班定红、班戈、董文军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班定荣、董文军及其与班定兰、班定红、班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勇、程向阳、被上诉人班定华、被上诉人班定元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班毅、班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班定兰、班定荣、班定红、班戈、董文军。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邱 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