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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洪彩与阜南县黄岗镇槐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彩,阜南县黄岗镇槐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988号原告:刘洪彩,农民。被告:阜南县黄岗镇槐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华,黄岗镇槐井村村委会负责人。原告刘洪彩与被告阜南县黄岗镇槐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彩、被告阜南县黄岗镇槐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洪彩诉称:被告于1996年11月5日向我借款2000元,约定利息3%,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拒不还款。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2000元,利息9320元,合计113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其目的是证明:原告的真实身份。2、证明,其目的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明复印件上的借款日期有改动;该证明只能证明刘学平、马朝力向原告借钱,与村委会无关;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没有原件。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30日,阜南县黄岗镇槐井村民委员会向刘洪彩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刘学平、马朝力向刘洪彩借款2000元。后刘学平、马朝力未向刘洪彩还款。为此,刘洪彩起诉黄岗镇槐井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缺乏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洪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负担42元,本院减收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宏伟(2016)皖1225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