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徐某(又名徐剑),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杨燕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某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横江滨路181号凯龙滨江花园(原闽江半岛花园)7#楼803单元(产权证号:2011327303**)的房屋的查封(限制处分权)。二、解除对被告黄某名下的闽A×××××号汽车一辆的查封(限制处分权)。三、解除对案外人徐秀英名下的坐落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荣苑6#楼12层1202单元(所有权证号:L20146801)的房屋的查封(限制处分权)。四、解除对案外人杨燕蓉名下的闽A×××××号汽车一辆的查封(限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 沁审 判 员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