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黑龙江省孙吴县,住平度市。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8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3月14日,本院决定将被告人刘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并于同日将逮捕决定书送达平度市公安局。由于公安机关至今未将被告人刘某甲逮捕归案,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崔美艳人民陪审员 修典志人民陪审员 吴正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小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