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义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邮政局与侯有彬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黔西南州邮政局,侯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义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邮政局,。法定代理人曾凯。被执行人侯有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黔义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日受理黔西南州邮政局申请执行侯有彬代购代销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63151.6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7元、申请执行费85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有彬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邮政局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侯有彬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义市人民法院(2012)黔义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洪审判员 文钒审判员 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