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蔡忠涛与倪卫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忠涛,倪卫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蔡忠涛。被执行人倪卫仁。申请执行人蔡忠涛与被执行人倪卫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倪卫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蔡忠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倪卫仁名下位于本市汇龙镇明珠新村30幢305室房屋,查封期间:2016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6年年底履行本案义务,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5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2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朱汉礼执行员 黄群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