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30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某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0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炎,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本市安源区五陂下镇长潭村山背。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二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炎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晨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1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某炎窜至本市安源区八一街“尚友网咖”网吧内,将被害人李某军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美迪飞牌平板电脑藏在其衣服外套的左手袖子内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美迪飞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49元。2、2015年11月2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某炎窜至本市安源区文化路步行街“吧吧乐”网吧内,将被害人彭某斌放在���吧吧台上的一部白色魅族4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魅族4手机价值人民币11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军、彭某斌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萍安价鉴字(2015)200号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5年11月30日晚,民警在萍乡城南“蓝牙”网吧内抓获被告人李某炎。被告人李某炎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上述事实有归案说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炎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为15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彭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