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燕成生与被告丹东市新阳锻压机械厂、第三人王祥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成生,丹东市新阳锻压机械厂,王祥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197号原告燕成生,男。被告丹东市新阳锻压机械厂。投资人王祥龙,该厂厂长。第三人王祥龙,男。原告燕成生与被告丹东市新阳锻压机械厂、第三人王祥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韩丽妍、人民陪审员万善霖、李鑫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梅记录,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丹东市新阳锻压机械厂、第三人王祥龙经本院公告送达,未按期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至12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打更工作,月工资1500元,共计欠原告工资18000元,并由第三人(系被告处厂长)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资款18000元。被告丹东市新阳锻压机械厂未到庭,亦未答辩。第三人王祥龙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在被告丹东市新阳锻压机械厂从事门卫及夜间值班工作。2015年12月23日,被告投资人亦即本案第三人王祥龙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燕成生工资2015年1月至12月份工资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王祥龙。”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及东港市前阳镇新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务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丹东市新阳锻压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燕成生工资1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丹东市新阳锻压机械厂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丹东市新阳锻压机械厂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丽妍人民陪审员 李 鑫人民陪审员 万善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