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何承刚犯行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288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捍东,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何承刚犯行贿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院追加起诉。在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准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作出修改,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但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无法律依据,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何某某行贿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潘 姝人民陪审员 李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