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172号原告杜某某,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