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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172号原告杜某某,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