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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常遇春与张素兰等5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春,张素兰,周海波,周海林,周海艳,周海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533号原告常玉春,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素兰,女,6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周海波,男,38岁,汉族,公务员,现住址同上。被告周海林,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周海艳,女,40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周海英,女,36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玉春与被告张素兰、周海波、周海林、周海艳、周海英之间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玉春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玉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