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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久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久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杨久华,女,汉族,出生于1954年12月29日,小学文化,广元市朝天区人。委托代理人何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开发区北京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应全,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久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支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