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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化虎、杨凤娇等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化虎,杨凤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陈化虎。申请执行人杨凤娇。陈化虎与杨凤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