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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6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建伟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世药业)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建伟,河南省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伟。委托代理人汪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美婕,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冯建伟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世药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冯建伟于2015年5月22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世药业退还购货款50400元,并支付购货款十倍的赔偿504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2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02467号民事判决,冯建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建伟的委托代理人汪江、被上诉人济世药业的委托代理人周合新、王美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024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344元,由上诉人冯建伟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聂东平审 判 员  董 慧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